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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陕西全省法院统一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通知,明确了陕西省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金额、案件范围等相关事项。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金额问题。陕西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在2012年度标准出台前,按2011年度标准执行。按照陕西省201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确定陕西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金额为11000元以下。陕西省201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2012年标准确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金额,届时另行通知。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对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银行卡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同时,对于下列案件,暂时可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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