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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然,违约责任不等于违约金。《劳动法》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 全国各地地方法规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规定不尽相同。

?? 我国很多省份的地方法规是支持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为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 笔者提醒劳动者和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留意地域问题。

?? 首先,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处地域的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 其次,可留心收集当地设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案例,帮助自己合理设定违约金的数额。若在上海,违约金数额应当高于实际损失,否则就没有多大意义。在北京,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也不应低于员工3个月的工资。要是数额太低,将失去惩戒意义。但是数额太高,也会引起争议。两种情形,都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 第三,不要错过了主张权利的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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