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合同违约

分享到:0

2004年2月3日,烟台三亚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公司)与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交运公司将三亚公司购买的二台铣床设备(价值8万元)运至三亚公司住所地,货到时间为2月3日下午6时前,运费3000元,货到无损付款。签约后,交运公司委托烟台交运集团润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伦公司)实际承运,运输途中因润伦公司保管不善,导致货损,残存物价值经评估为1万元。因交运公司与润伦公司相互推卸责任,2004年2月15日,三亚公司将交运公司及润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亚公司与交运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交运公司作为合同运输方,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的义务,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造成三亚公司货物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交运公司应向三亚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润伦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尽管不是合同当事人,但保管不善造成三亚公司财产受损,主观上负有过错,侵犯三亚公司财产所有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交运公司与润伦公司主观上不存在共同过错,没有实施共同行为,基于上述不同发生原因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的义务,对三亚公司负有不真正连带债务,交运公司与润伦公司应各自承担全部给付的义务,二者之一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设备整体价值为8万元,但是残存物仍有部分价值,原告对此享有利益,又基于二被告的损害行为,三亚公司可拒付运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根据我国法律关于赔偿损失应为实际损失的原则,借鉴损益相抵的学理解释,二被告赔偿三亚公司的损失应扣除原告因损害事实获得的利益和避免的费用支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第3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交运公司赔偿原告三亚公司损失6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润伦公司赔偿原告三亚公司损失6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其中之一被告已履行给付,他被告免给付之义务。

  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感到满意,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到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损益相抵规则。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判例学说无不承认此项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8)45号“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批复”涉及的案例,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该批复表明我国认同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民法理论,并开始应用于司法实践。损益相抵规则是普通法明确采纳的损害赔偿规则,在我国现行民法上,没有专门规定损益相抵规则,但在学理解释上及司法裁判中是普遍承认这一规则的。由于上述批复仅针对个案,内容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同时,损益相抵规则缺乏可操作性规范,作者拟针对本案,结合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二者从法理上进一步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不真正连带债务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定义

  它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承担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消灭的债务。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产生的历史渊源

  这一理论最早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并在各国法院判例中得到肯定。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一)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例如,本案中,交运公司对原告构成违约,基于合同关系,其对原告负担合同之债,而润伦公司因对原告财产所有权构成侵权,基于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其应负侵权赔偿之债。当然,这里所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基于侵权。尤应注意的是,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即使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但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发生债务,换句话说,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发生的债务。例如,甲盗窃乙的耕牛,在赶牛回家的路上,牛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时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例如,本案中,原告对二被告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而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独立的。

  (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不真正连带债务缺乏共同的目的,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更没有主观上的相互联系,也就是说,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联络,也未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做出某种约定,数个债务发生密切联系,给付内容的同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债务发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债权在客观上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的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地的所致。本案被告之间并无意识联络,又无共同故意,其对原告所负的债务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偶然的巧合。

  (四)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份比例、份额。

  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一或基本相同,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五)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

  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例如,本案中,二被告都是原告的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润伦公司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交运公司先向原告偿还了债务,交运公司有权向润伦公司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四、为正确地理解把握该制度,从与其它相关法律制度相比较的角度进行阐析。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竟合的一种,与狭义的请求权竟合不同。狭义的请求权竟合是指同一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就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独立的请求权,因其中之一请求权的行使,其余的请求权皆归于消灭。两者在法理上具体区别:

  义务主体不同:请求权竟合债务人同一,甲保管乙的货物,由于保管不善致使货物损坏,对于乙的损害,甲既是违约责任者,又是侵权者,此时债务人同一即甲。不真正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人即债务人至少应为二人。

  权利行使不同:请求权竟合债权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行使权利,而不能同时行使权利(如上情形,乙要么以合同违约起诉甲,要么对甲提起侵权诉讼,即只能在合同和侵权之间择一行使);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可选择之一行使请求权,也可选择同时行使请求权。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请求权聚合

  所谓请求权聚合,“谓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之给付为内容之请求权的同时并为主张之。”请求权聚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多,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

  义务主体不同:请求权聚合债权人为一人,债务人也为一人;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为一人,债务人为多人。

  给付内容不同:请求权聚合数个请求权给付内容并不同一(如债务人根本违约,债权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的不同请求权);不真正连带债务数个请求权给付内容同一。

  法律后果不同:请求权聚合数个请求权并存,互不排斥,一个请求权实现并不产生其他请求权消灭的后果。(如上,解除合同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同时并存);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的一个请求权得到实现,其他请求权就消灭。

  4、对外法律效力的差异。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分别独立的债务,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任何影响,既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受领迟延或时效之完成,对于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任何效力。但是,以下事项具有绝对效力,即:⑴一个债务人发生了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即其他债务随之消灭。债务人之一的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等均属于此类事项。因为此种情况下债权既然得到实现,就再无存在的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当然应归于消灭。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言:“实质的得使债权人满足之事项,就一债务人发生时,他债务亦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雷晶
  • 手机:18636669457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554023288@qq.com
  •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清控创新基地B座二层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