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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朋友小米是江苏省海安县人,200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暂住海安的广州人许某。 同年5月10日,许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小米借款一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小米壹万元,2006年底归还。当天,小米即从银行取款一万元交给许某。2006年10月许某离开海安,现下落不明。在债权到期的情况下,小米无法找到许某归还此款或重新确认此债权,现想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不知能否到海安法院直接起诉许某。如果到广州起诉,不仅花费巨大,而且能否执行到位还很难说。在此两难之际,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 海英

海英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口头借款合同诉讼是否适用履行地法院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而,口头借款合同的效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口头借款合同往往对合同的履行地不作明确约定,来信咨询的情况亦是如此,在此情形下首先要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由此,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还款纠纷的履行地自然在债权人(出借人)一方。小米作为接受给付货币一方,其户籍所在地海安应作为还款履行地。

  那么,口头借款合同是否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口头买卖合同(原称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无司法解释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适用这一规定。1996年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履行地管辖,并未对其他类型的口头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而其他口头合同问题仍应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履行地管辖。

  从来信情况看,小米与许某所订口头借款合同的还款履行地在海安,海安法院对此纠纷应当享有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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