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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共有八个条文,内容主要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的形式、无代理权代理的后果、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等。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包括哪些”。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中规定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2)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有哪些

  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三、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包括哪些”问题进行的解答,不同的代理形式,其所要求的条件是不同的,不管是哪种代理,授委托人都应尽到被委托义务,忠实的完成委托事项。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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