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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06年12月份谭先生在新丰县某建筑公司订购一套120平方米,总价钱为105600元的商品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到此房建好框架砌好砖之后,谭先生发现此房的楼梯没有按照合同上的设计要求构建,当场与修建建筑公司负责人发生争执,并要求其履行合同规定。几天后,谭先生去交付第二期房款时,该建筑公司在没有征求谭先生的同意下,单方将此房转售他人,并提出可以在此幢楼里另换一套房给对方,不然就退回定金。谭先生对建筑公司的此种行为极不满,投诉到消委会,请求县消委会协助解决。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建筑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退回预交的定金5万元,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9千元,取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案情分析】此案是一宗合同纠纷案,该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建筑公司在退回预交定金的同时,还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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