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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促使科研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增强活力,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是坚持科研机构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合同的形式,明确国家和科研机构责任权利关系,使科研机构做到自主研究、开发和经营管理第三条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必须在保障国家利益和科研机构发展后劲的前提下,兼顾职工和承包者的利益,既包盈又包亏,引入竞争机制,发挥科研机构整体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承包者的积极性第四条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应当订立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双方进行审计章名第二章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主要内容第六条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研水平和科研后续发展能力等综合指标,实行工资总额与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其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包括纯收入,技术性纯收入,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和为社会、企业服务等科研水平指标包括科技成果完成数量及其推广应用情况,获各级奖励和国内外专利数量等科研后续发展能力指标包括固定资产增值、科研机构事业发展基金增长、人才培训和超前性课题研究经费投入等科研后续发展能力指标中各项经费投入均指科研机构使用自有资金的投入第七条各地方、各部门可以根据科研机构的水平、条件以及行业、产业的特殊要求,在上述主要指标的基础上,确定详细分类的具体指标和其他综合指标第八条核定各项承包指标基数既要从严要求,使科研、开发、经营都有一定压力,又要根据科研工作具有创新性、风险性的特点,留有余地。各项具体指标一般以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订立前一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参照前五年的平均数或者同类机构的水平,要求有一定幅度的提高第九条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其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章名第三章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第十条科研机构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其中,承包方为科研机构,发包方为科研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经上级指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由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和发包方负责人签订并报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后生效第十一条订立技术经济承包合,合同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和协商的原则第十二条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前,应当核实科研机构的资金,清理财产及债权债务第十三条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承包形式(二)承包期限(三)承包主要指标(四)工资总额的核定、挂钩办法(五)承包者收入的规定及奖惩办法(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八)考评组织和方法(九)承包前债权债务处理(十)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第十五条技术经济承包合同依法确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承包者无法履行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承包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六条由于承包者管理不善,完不成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规定的指标的,发包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第十七条技术经济承包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技术经济承包合同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既视为同意第十八条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根据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院起诉章名第四章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发包方有权按技术经济合同规定的内容对承包方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但不得利用职权干预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营、人事、分配等内部自主权发包方应当在基建、大型仪器设备投资及研究课题方面支持承包方,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承包方在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履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维护承包方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发包方违反技术经济承包合同,影响承包指标的完成,发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二十条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规定的科研、经营管理自主权承包方必须按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各项承包指标。对完不成承包指标的承包方,应当按承包指标挂钩的相应比例扣减工资总额,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包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章名第五章承包者第二十一条承包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3、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的研究发展业务4、善于进行科研、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开拓精神5、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民主作风好,会做思想工作,能团结群众6、身体健康并能适应工作需要第二十二条承包者是科研机构的所(院)长、科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科研机构全面负责第二十三条承包者必须履行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在承包期内,按年度向发包方和科研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接受上级及本单位职工的监督第二十四条承包者的聘任期应当与技术经济承包合同期相一致,在承包期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换承包者第二十五条承包者行使以下职权1、聘用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2、拒收不适应本单位工作的人员3、对不适合科研工作的多余人员实行编外办法4、按国家有关规定辞退职工5、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职工辞职、停薪留职、外出兼职6、在核准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制定和实行院(所)内部分配制度和奖惩制度,按国家规定确定职工档案工资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经济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承包者的年收入,按完成技术经济承包合同情况合理确定,其数额可高于本单位职工的年平均收入;对有突出贡献的承包者,上级主管部门可酌情给予奖励完不成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扣减承包者的收入章名第六章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科研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科研机构,其承包指标完成情况,由发包方会同同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其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兑现,由发包方负责第二十八条与承包指标挂钩的工资总额和浮动比例由发包方将各承包单位的情况汇总,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审批,并纳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第二十九条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科研机构,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和《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合理核定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第三十条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科研机构实行所(院)长负责制、所(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搞好科研机构内部配套改革章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所属科研机构制定不同的考核附加指标第三十二条其它经费自收自支的科研机构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已实行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或者类似承包责任制的地方和部门,只要不违背本办法的基本精神,可以继续实行原来的科研机构承包责任制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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