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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合同需要双方签字。如果一方拒绝签字,合同往往无效。但合同加盖公章或电子版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合同不签字有效吗

  在合同上签字,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的最主要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签字后合同就能产生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盖章也会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所以,合同不签字,在有些情况下也是可以生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有效合同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果是订立条约的人表达真实行为以及反映其内心效果,就算表达含义意思和达标行为相同一致。但是内心表达不同者那么对合同效力都是有一定影响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一般误解情况下,仍然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遇到比较大的误解时,那么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

  2、最后就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签署合同的话,就算合同上只有双方的盖章并未签字,那么这种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现在有很多公司的章都非常的多,所以也作出了区分,还包含一些公章和合同章等。特地要注意的就是这些公章它所形成的效力是否存在差异化,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盖章不签字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对此不能反推,即不能认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就不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况,在效果上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第一种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了,如果一方(不论是否是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为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论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义务;第二种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了,如果一方(不论是否是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不为对方所接受,该合同不成立;第三种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了,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第四种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而且为对方所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不论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应负的义务;第五种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但不为对方所接受的,该合同不成立;第六种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也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

  [简要案情]

  2002年,垫江县某单位修建桂南大道,需拆迁谭某的房屋。双方于同年9月23日和10月12日签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某单位拆除谭某294.66㎡的房屋,某单位安置谭某住宅2套、门市2间,并且还约定了安置房的配置、交房时间、结算办法、违约责任承担等。协议签定后,某单位将谭某房屋拆除。2006年11月8日和2007年3月26日,某单位两次召开包括谭某在内的拆迁安置户会议,会议记录载明,参会人员同意某单位将原协议约定由某单位完成的安置房的室内压光涂料、瓜米石地坪、每室安装一盏白炽灯和一插座、并安装木门等变更为折价补偿给拆迁安置户的要求,但该记录全体参会人员均未签字确认。房屋竣工验收后,多数拆迁安置户按照会议记录的要求进行了接房和结算。2007年8月31日,某单位书面通知谭某接房,谭某以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接房。2008年4月21日,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单位按原协议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某单位以会议记录已变更协议内容应按照会议记录履行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的会议记录能否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记录可以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某单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主要理由是,会议记录明确载明,参会人员同意对安置房的设施进行变更,该会议记录是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关于房屋设施约定的变更,因此某单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的会议记录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某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主要理由是,该会议记录虽然载明参会人员同意对安置房的设施进行变更,但是该会议记录双方未签名确认,谭某事后也未以行为表示同意该变更,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对安置房的设施进行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会议记录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某单位应按原协议全面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会议记录虽然载明参会人员同意某单位将原协议约定由某单位完成的安置房的室内压光涂料、瓜米石地坪、每室安装一盏白炽灯和一插座、并安装木门等变更为折价补偿给拆迁安置户的要求,但由于该记录只记录了个别拆迁户的发言,双方未签名确认,谭某事后也未以行为表示同意该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的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作为不能视为承诺,即被告提交的会议记录必须要有拆迁户的签字同意或者以行为表示同意才能视为对合同的变更,现某单位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确认对安置房的设施进行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会议记录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因此,双方原签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单位应当按照原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在签合同的时候写上自己的名字,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解决。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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