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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再接受的合同。所以是单方合同,不需要赠与人同意,也不需要赠与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赠与合同后想反悔,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

  赠与合同想要撤销必须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而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与遗赠有何区别

  1、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

  2、而生前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两方面的意见表示,一方面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要有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3、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赠与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

  4、两者生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遗赠只要有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生效。而生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生效。

  5、两者的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而生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方式,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案例介绍:

  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刘某与张某诉小刘撤销赠予协议的案件。

  原告刘某与张某系夫妻,被告小刘系二人之子。2006年2月,二原告与被告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刘某、张某将位于门头沟区某街西房四间赠与小刘;作为赠与条件,刘某、张某要求保留其在上述房产中有一间居住的权利。双方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其中赠与人张某的盖章系小刘私刻章。此后,被告于2006年6月至10月未给付二原告赡养费,并与原告就住房、赡养费等问题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和镇司法所调解未果。11月24日,被告及妻子到二原告家中协商住房问题,双方发生激烈争执,经镇司法所调解未果。11月28日,刘某因左侧脑出血入住门头沟区医院治疗。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自认公证书上张某的盖章系其私刻,故赠与合同的公证程序存在瑕疵;被告在客观上存在5个月未给付赡养费的情况,且未举证证实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告对二原告的生活造成侵害。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显示原被告之间存在较深的矛盾,双方就住房、赡养费等问题因无法自行解决,已多次经村委会、司法所等部门进行调解,可见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的生活造成较严重的负面影响。被告及妻子到原告家中协商住房事宜又发生纠纷,刘某因脑出血住院,显示该行为给刘某造成了巨大心理和精神压力。故此,这个赠予协议应予撤销。

  门头沟法院判决撤销了刘某、张某与小刘于2006年2月27日订立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在本质上具有无偿性,赠与人有权按照自己意愿选择是否撤销赠与,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用来保护赠与人的相关权利,避免赠与人因为一时冲动而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因此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还需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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