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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权利人。公司法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定股东身份,制定了一整套股权确权和转让的程序性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少中小企业的股东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能采取完备的法定形式,进而产生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议,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本文作者张树贵律师试图通过其所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件,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及争议解决提出自己的见解。

【案情】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

被告:付某某

  2010年9月8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共同签订一份某某餐饮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根据该决议记载,当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B1层北侧召开了某某餐饮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应到2人,实到2人,参加会议的股东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变更股东:同意陈某某、付某某组成新的股东会。2、变更后的投资情况: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陈某某出资货币24万元,付某某出资货币36万元。3、变更执行董事:同意选举付某某执行董事职务。4、变更监事:同意选举陈某某担任监事;5、变更章程:同意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上述股东会决议落款处有陈某某及付某某的签名字样。

  同年9月9日,某某餐饮公司形成一份公司章程。根据该公司章程记载,付某某、陈某某二方共同出资设立某某餐饮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B1层北侧。某某餐饮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付某某的出资数额为36万元,陈某某的出资数额为24万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门或全部出资。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同年12月11日,陈某某向付某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的记载内容包括:“到2010年12月15号,答应接下某某餐饮公司,总计65万元,12月20号先付50万(在20号下午15:30前),其余的15万,在办理执照、法人变更后,一次性付清。如果在20号,付不了50万,12月1号—12月20号的运营费用由陈某某承担,包括一切安全事项由陈某某负责。如果在12月20号15:30前,付不了50万,陈某某撤出某某餐饮公司股份,由付某某付给陈某某16万元。付款方式:撤出即日先付10万元,其余的6万元在营业执照变更完,股东变更完毕,一次兴付清”。该承诺书落款处有承诺人陈某某的签名字样,以及被承诺人付某某的签名字样。

  同年12月20日,付某某出具一份内容为其收到陈某某50万元整的收条。

  同日,陈某某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的记载内容包括:“自2010年12月1号起,某某餐饮公司的经营权,由以前的付某某和陈某某两人,改为陈某某一人经营,今后的一切安全问题,包括食品的安全,生产过程的安全,全部由陈某某负责”。

  2011年1月12日,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向某某餐饮公司发出一份通知。根据该通知记载,某某餐饮公司应于2011年1月1日前缴纳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嘉华大厦C、D座B1、C座地下一东侧、D座地下一西侧房间租金共计220913.16元,至今尚未缴纳。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欠缴租金和各项费用达15天时,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该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将对以上承租区域停止水、电供应,并于2011年1月17日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利。

  原告陈某某诉称:陈某某与付某某系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2010年12月10日,陈某某与付某某进行口头协商,约定付某某将其所持有的某某餐饮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陈某某,股权转让费65万元。陈某某将股权转让费预付款50万元打到了付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剩余15万元待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陈某某一次性支付给付某某。2010年12月20日,陈某某依约将50万元股权转让费预付款汇入付某某的银行账户,并催促付某某尽快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此后,付某某并未依约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甚至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与此同时,付某某无故扣押某某餐饮公司所经营餐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章、燃气卡至今未还,导致该餐厅无法正常营业,并已于2011年1月21日停止营业。原告陈某某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陈某某与付某某之间股权转让协议;2、付某某向陈某某返还股权转让费50万元。

  被告付某某辩称:第一、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陈某某而非付某某,陈某某除支付股权转让费预付款外,未能继续给付某某剩余款项。因此,付某某只能先将某某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封存,等待陈某某支付剩余款项后,再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期间,陈某某与付某某虽然进行几次协商,但双方并没有确定具体付款时间。第二、上述餐厅无法经营并非因付某某的行为所致。根据陈某某所提供的证据,由于陈某某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导致物业公司对该餐厅停水停电。付某某认为,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故要求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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