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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阐述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六个特点:①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②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③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④具有一定的任意性;⑤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⑥是一种严格责任。文中分析了违约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解除合同和定金责任这五种责任形式的区别。指出了违约损害赔偿的两个确定方式――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并对法定损害赔偿在实际履行中应遵循的规则给予了阐述。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 补偿性 任意性 严格责任 合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中,违约责任是重中之重,它起着维系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作用,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持的一个利器。而损害赔偿则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并且其它任何违约责任形式皆可转化为损害赔偿。研究和正确把握损害赔偿这一违约责任形式,可以有效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行为,鼓励交易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充分发挥合同法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所谓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损害赔偿的特点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则不适用违约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理应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从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再者,从民法等价有偿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违约损害赔偿也完全适用这一原则,亦即:损害赔偿应当具有补偿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即“一加一”赔偿。由于该赔偿的数额已经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故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仅针对欺诈行为而适用,它只是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个例外,而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一方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减少的损失,而且会遭受期待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理应得到全部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条款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种方式可以对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进行约定,也可以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预先约定免责条款免除其未来的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这种约定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为限。

    5、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把损害赔偿专门列为一节,我国《合同法》虽无专列章节,但也在违约责任一章中对损害赔偿给予特别规定②。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赔偿。特别是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具有根本救济功能。这完全符合民法等价有偿及赔偿的补偿性及金钱的一般性质,并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获得经济利益这一主旨相符。因此,作为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皆可转化为损害赔偿。

    6、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损害赔偿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并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违约方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其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中关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中没有提及过错的概念③,《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损害赔偿应是一种严格责任,理由如下:其一,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甚至连过错一词亦无提及。其二,违约行为具有客观性。它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约定的或法定的义务这样一种状态,而不包括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其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仅规定了不可抗力这样一个免责事由。其四,《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突出说明了违约责任无过错性的特点。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并造成损害后果,违约方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其能举证证明其违约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这里牵扯举证责任问题④,如果一方欲让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必须举证对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果;违约方如欲免责,则必须举证证明其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区别

    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一,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其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其三,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2、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3、损害赔偿与采取补救措施。

    在不适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的瑕疵可以修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修补瑕疵,并由其承担修补所需费用。但修补后如仍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给予损害赔偿。例如,债务人修补瑕疵造成迟延履行,而因迟延履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那么债权人当然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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