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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栋梁新材原股东王锦纯与周国旗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12月7日出具了《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锦纯、周国旗确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二.周国旗承诺: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金额外,再支付330万元给王锦纯,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付清。

三.王锦纯承诺:不再对与周国旗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提任何异议。

四.除本调解协议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也无其他纠纷。

五. 案件受理费15910元,由王锦纯、周国旗各自承担7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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