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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一个关于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例,通过法院的判决,为您介绍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1日,买方王先生和卖方李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09年4月30日前,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合同第十条约定了逾期权利交付违约责任。表述为,卖方李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手续的,应当向买方王先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七日后卖方李先生仍未交付的,买方王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方王先生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卖方李先生,卖方李先生应当向买方王先生承担总房价20%的赔偿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16万元,并与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

   2009年5月19日,买方王先生书面通知卖方李先生:经多次联系要求卖方李先生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手续未果,遂要求卖方李先生于2009年5月25日前至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后卖方李先生回函买方王先生,称该房屋未满两年,卖方拒绝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为重大误解,为可撤销合同,不同意继续履行。

   2009年6月10日,买方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560元级总房价20%的赔偿金16万元。

   【法庭判决】

   卖方阻挠合同的继续履行,不交付相关税费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税费金额理解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

   卖方李先生经多次催促的情况下仍然不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构成违约,买方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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