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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签订合同,就民事法律活动的相关问题作出约定,保障合同的合法权益。但是,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合同解除应先承担违约责任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终止合同是否应先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的,是不是要先承担违约责任,要看合同违约的原因而定。如果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解除合同而终止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贾某与刘某签订的转包合同,被告刘某自行拆除在葡萄园所建3间房屋,给付原告贾某所欠承包费1.1万元及违约金550元。

  2003年6月,经发包方同意,贾某将自己承包的21亩葡萄园转包给了刘某。双方约定,承包期限20年,承包费为每年1.1万元,刘某于每年6月26日前一次性付给贾某,逾期按5%支付违约金,超过3个月未交付承包费,贾某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刘某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第一年的承包费,并收获了葡萄。2004年,刘某未交付第二年的承包费,并在葡萄收获后,于10月向贾某提出解除合同。因贾某不同意刘某解除合同的请求,刘某放弃了对葡萄园的经营管理并自行离开。后贾某接管并经营至今。近日,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刘某签订的转包合同,并支付拖欠承包费1.1万元及违约金5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能按约缴纳承包费,并无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放弃对葡萄园的管理,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贾某依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要求解除与刘某的承包合同,刘某自行拆除所建房屋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刘某虽在第二年只经营管理葡萄园几个月,但已收获了葡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应全额给付贾某第二年的承包费,并按合同约定给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二、合同终止的效力体现在哪里

  1、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

  2、合同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助,是指当事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当事人一方因违约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合同权利人可以说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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