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合同效力

分享到:0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由于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条例》中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在这五类凭证中,经济合同的应税范围最为广泛,也最易混淆。现对其应税范围进行归纳整理。   一、经济合同的概念   经济合同是以经济业务活动作为内容的合同,经济合同按照管理的要求,应依照《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施行细则》第四条中所说的经济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经济合同的依法订立,是指在经济交往中为了确定、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行为,其书面形式即经济合同书。因此,我国印花税只对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书征收。   二、经济合同应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印花税税目中的经济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这也是税法上对经济合同应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即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还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此外,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所谓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它们从属于以上10个合同税目的分类,而非独立列举的征税类别。这类凭证具有上述10类合同大致相同的内容、形式和作用,虽未采用规范的合同名称,但对当事人各方仍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约束力。因为这些凭证一经凭证当事人书立,双方(或多方)信守,付诸实施(履行),就发挥着规范合同的作用,而不一定具有合同法规要求的完备条款和规范的行为约定,但是,就其书立行为和实施行为而言,显然属于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发生法律后果并以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因此,鉴于这类凭证的上述性质和特点,印花税除对依法成立的具有规范内容和名称的10类合同书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亦应纳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印花税既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就发生了应税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问题。   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三、常见的不缴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   1、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非金融性质的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性质的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则无需贴花。   2、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3、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如: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雷晶
  • 手机:18636669457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554023288@qq.com
  •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清控创新基地B座二层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