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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谢某委托他人持其二代身份证到某银行开立了个人银行卡账户。同年11月,有人持伪造的银行卡和谢某的一代身份证在该银行另一城区支行办理了重写磁业务,并多次取款共计51万多元。谢某通过预留号码的手机收到银行上述业务的短信通知,即向该银行核实情况,后确认被他人伪造银行卡骗取了存款。谢某随即向警方报案。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谢某遂将该银行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以真实身份在银行开立银行卡账户,双方因此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大额资金业务时,银行对客户的身份证件及支付凭据负有实质性审查义务,对其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负有审慎性风险管理责任,以最大限度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

  在该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办理银行卡重写磁及取款业务没有持审慎态度,未按规定操作,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导致谢某的存款被他人骗取,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作为开户行,未尽保障储户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遵从法定的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对谢某银行卡账户存款被骗取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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